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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调查报告(精选多篇)

时间:2025-05-24 08:19:56
商标侵权调查报告(精选多篇)[此文共11813字]

关于中山市尊威电器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集团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格力小家电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调查报告

小组名单:商务一班某些同学

调查时间:2014-5-10

调查地点:中山

调查目的:进一步了解中山市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直接影响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所以有必要增强知识产权意识。

导言 以驰名商标、涉外商标为重点,集中打击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以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等“傍名牌”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我小组对中山市尊威电器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集团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格力小家电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作了进一步的调查。

关键词

商标侵权 不正当竞争

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尊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成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涂志强

诉讼代理人:罗礼东

诉讼代理人:陈继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北岭工业区石花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朱江洪,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路6号。

法定代表人:朱江洪,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小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北岭工业区一号厂房五楼。

法定代表人:朱江洪,董事长。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浩,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勇,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尊威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格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格力集团)、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珠海格力小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小家电)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中中法民三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

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注册证号为第800542“格力”商标有效期限自1995年12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20日止,经续展至2014年12月20日。注册证号为第1215686号的“图形+gree+格力”商标有效期限自1998年10月14日起至2014年10月13日止,1999年1月5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注册证号为第994210号“格力”商标有效期限自1997年4月28日起至2014年4月27日止,经续展至2014年4月27日。上述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均为原告格力集团,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11类,有煤气灶、吸排油烟机等。20 08年3月28日均转让给原告格力电器。

2014年10月25日,原告格力集团与原告格力小家电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原告格力集团将注册证号分别为800542、800547、808503的注册商标许可原告格力小家电在电风扇、电暖器商品上使用,被许可使用商标的具体时限从2014年10月28日至2014年10月28日止。如需继续使用该商标,需在合同期限届满之三个月前提出续订合同的申请,续签合同后方可继续使用,原告格力小家电对侵犯该商标专有权的行为有调查、制止、举报和控诉的义务。2014年9月22日,原告格力集团签署《格力商标授权使用书》,授权原告格力小家电使用“格力”商标,有效期从即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

2014年1月,原告以被告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由,持前述请求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提供的侵权证据有:一是载明“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的燃气灶实物及图片、包装盒实物及图片以及使用说明书;二是送货单。2014年12月,案外人刘浩购买了燃气灶产品50件,印章是“中山市金羚燃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行政专用章”。上述产品及包装盒上印制的“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字体比“小天禧”商标的字体大。被告否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又查,原告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本院依法扣押了被告的抽油烟机一台、纸箱一个及2014/2014新产品推广目录一本。上面均载明:“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另,在被告处清点了载明“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字样的产品数量为:抽油烟机47台。玻璃面板10张。上述产品上载明的“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字体,包装盒上显示的有关信息与原告购买的燃气灶的相关内容是一致的。

再查,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在香港注册成立。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小天禧”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1月21日至2014年1月20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的燃气灶、厨房用抽油烟机等。2014年12月24日,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将该注册商标许可给被告的前身中山市金羚燃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2014年12月30日变更)使用,许可使用期限为2014年12月24日至2014年1月19日。国家商标局于2014年5月27日发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庭审中,被告认可本院扣押的产品是由其生产而非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生产。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本案的诉因是不正当竞争,故本案定性为不正当竞争纠纷。现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归纳有四,一是原告是否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二是原告指控的燃气灶是否是被告生产并销售?三是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四是赔偿的具体数额是多少?

关于争议焦点一,注册证号为第800547号、第1215686号、第994210号“格力”商标的注册人是格力集团,2014年10月及2014年9月,格力集团将其上述部分商标许可给格力小家电使用,2014年3月28日格力集团将上述商标转让给格力电器公司。因此,本案三原告或是“格力’’商标的注册人,或是被许可使用人、或是受让人,其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抗辩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另外,关于被告认为原告在庭后提供的上述有关注册商标证的证据已过举证期限而不予质证的问题。由于该证据原告在证据交换期间提交的证据已经初步涉及,原告在开庭时也已提出补充提交并得到本院的同意,故该证据的提交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经过与原件核对无异后,确认该证据的

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并据此认定上述事实。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指控的燃气灶是否是被告生产并销售。结合本院证据保全的相关证据与原告提供的自购产品的相关证据的对比分析,原告自购产品标注的“格力 ……此处隐藏7622个字……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3、合肥yy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书1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

4、cf米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5、合肥yy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1份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第1247872号)。证明其享有米蘭商标专用权。

6、合肥yy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复印件1份,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1份。证明cf米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获得了 “米兰”商标的(注册证号:1247872)独占许可。

7、b某《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8、工商机关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当事人的姐姐白丽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情况。

9、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地点、当事人使用米蘭商标标识的情况。

10、当事人“新顾客礼品登记表”复印件1份4页,证明其非法经营额。

以上证据分别有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认可。

五、案件性质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所经营的服务项目是婚纱摄影服务,与他人“米蘭”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第42类): “摄影;录像带录制(截止)”属同一类服务。虽然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0条“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的规定,当事人作为摄影店的

业主,其店面牌匾可以不使用企业名称全称,可以简化使用企业名称,但这种简化必须是适当的简化,且限于在牌匾上。本案中,当事人不仅在牌匾上简化使用企业名称,即使用企业字号,还在店内橱窗、包装、广告宣传等上使用企业字号,况且当事人并未正确使用其企业字号的全称“米兰”,反而突出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米蘭”,该企业字号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同时,当事人在其摄影基地门口旁的广告牌匾中也着重向顾客宣称该店是“米蘭婚纱摄影连锁机构是领先同行多元化经营的现代化国际标准影楼,全国连锁经营等内容”。足以造成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混淆,使消费者对服务的主体和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使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的服务与他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上、经济上、组织上的联系。

根据工商公字【2014】172号《关于开展打击“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一是对突出、放大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构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处理”的精神及法释[2014]32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的精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六、自由裁量理由

?虽然当事人不知道“米蘭”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但主观故意不是衡量违法情节轻重的法

定要件。由于当事人无法定从轻或从重情节,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调查人员认为应以一般罚款幅度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七、违法行为等次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取得的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八、处罚依据及建议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有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 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非法经营额超过一万元不超过五万元的,处以非法经营额零点五倍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罚款13600元。

××工商局经检大队

办案人:王××康××

××年××月××日

第五篇:商标侵权投诉书

商标侵权投诉书(参考样式)

商标侵权投诉书(参考样式)

###工商行政管理局:

投诉人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

被投诉人名称:###。

被投诉人名称: ###;地址:###;联系电话:###。

投诉人因被投诉人侵权事由,特向贵局投诉。

投诉请求: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对侵权商品依法进行查封、扣押。

2、对该企业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我们一定会做的更好:Www.)行为进行处罚。

3、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

投诉事实和理由:

###

该产品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理由如下:

###

依据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确属侵犯我公司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现依据我国《商标法》第52、53、55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51、52条等相关法律,特请求贵局尽快查处。

附: 相关证据材料。

投诉人: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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